最近剛好有客戶跟我詢問到何謂綠建材?? 這個倒是個現在的市場上大家常在使用及探討的材料,我就找了些資料跟大家分享一下!!
何謂健康綠建材:
健康綠建材系指「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危害的建材,其特性為低逸散、低污染、低臭氧、低生理危害特性之建築材料。」健康綠建材推廣的目的為提高室內環境品質,降低建材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未來亦將向促進健康因素並具有多功能化之使用價值為目標。目前針對室內建材與室內裝修材料進行「人體危害程度」的評估,以「低甲醛」及「低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逸散為評估指標,未來將陸續對建材之「化學過敏症」、「病態大樓症候群」(SBS)」及「病態住宅症候群(SHS)」等影響及相關健康促進因子進行評估,以確保國人使用健康的建材及擁有健康的室內環境。
推行綠建材標章的時代意議:
建築乃是一種高耗能、破壞生態,且對於長時間活動其間者影響最深之產業,然而為了經濟因素考量卻往往犧牲局住環境品質與健康條件,造成許多環境疾病發生。從1981年世界建築師大會中所提出「建築應進入環境建築學的時代」,至1987年「蒙特婁公約」中有關臭氧層被破壞問題、1992年「里約宣言」中提出的「二十一世紀議程」,都是針對全球性環境的課題進行討論與執行。1997年於日本擬定的「京都議定書」與2002年約翰尼斯堡召開的地球高峰會,無一不為下世代生活環境積極檢討,探討的題亦由消極保守的「環境保護」、「節省能源損耗」,轉變為積極因應的「永續循環」、「生態樂活」等層面。
綜觀全球化市場經濟制度下,環亞熱帶區域國家大量接收北溫帶國家之營建產品與技術,結果造成嚴重不適用性與區域生態、生活環境的不良影響。此種惡性循環結果,在面臨廿一世紀的挑戰前提下,實為環亞熱帶區域必須正視之課題,而此亦為台灣營建產業轉型提昇的重要因素。
而建築產業不僅取材自地球資源、攸關地球環境甚鉅,並且直接影響活動於建筩物中的使用者,因此藉由推展永續建築(Sustainable Building)、綠建築(Green Building),尋求與外在環境共生共榮及人類健康,達到「人本健康、地球永續」之綠建材標章精神,並依此精神建立綠建材章評估機制:健康、生態、再生與高性能四個範疇,順應本土氣候條件、風俗民性,為國內建材產業診斷,為國人生活環境把關,並積極與國際綠建材標章評估體系接軌,提升國家形象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健康綠建材:
台灣高溫高濕氣候的特性及環境品質的惡化,造成台灣室內環境有毒物質,如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的濃度,較可接受的健康風險值高出數百倍之譜,而位處亞熱帶地區的台灣,建材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之逸散特性比高緯度地區之北溫帶國家更容易逸散於室內環境中,且近年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新興建築的室內裝修及老舊建築的改建工程,伴隨著房地產交易呈現大量增加的趨勢,由於建材之健康危害風險缺乏管制,在建築室內過量裝修及裝修次數過多的情形下,使用者長期直接暴露在高風險值之室內環境中,加上通風換氣不足、不正確的空調設計及對室內環境品質觀念缺乏等因素,造成國人健康長期受到危害。而且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新舊建築之比例已達到3%:97%,未來舊建築更新再活化的改造方式,勢必將成為建築產業的發展趨之一,整建、修建、再利用建築之室內環境品質議題亦不容忽視。
因此健康綠建材的管制更形重要,其評估要項除遵照綠建材通則規定,限制有害重金屬、石綿、放射線、環保署公告禁用之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公約規範之無機鹵化物含量外,另外針對國內較為普遍使用的化學物質,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依人體健康許可範圍限制其含量,目前訂定之指標僅為基礎有害物質的管制,未來將對人體健康促進的成份納入評估考量。
相關營建法規:
過去建築法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作為立法之精神,自84年開始,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節約能源」條款,規範建築外殼耗能基準值,嗣於86年修訂擴大節能設計之適用範圍,並於92年再修訂提昇管制基準。
93年3月10日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訂第十七章「綠建材 」(台內營字第0930082325號令修正),增修訂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節能、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建築構造與綠建材等六項規定,分階段實施辨理,94年1月1日先實施綠化、保水及建築節能等三項,綠建材部分則於95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一) 建築技術規則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六款: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
「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百二十二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1. 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品,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有毒性化學物質。
2. 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3. 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4. 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5. 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摻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摻配比率。
6.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系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7.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三條:
「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之系數及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辨理。前項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二)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此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95年4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035號令公告,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促進地球永續發展,在建築設計及施工過程中,減少建材對於健康安全、地球資源及生態環境之危害,及提供建築設計施工單位對綠建材設計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與評估標準。
用語定義中包含:「室內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使用之材料。」、「樓地板面材料:系指室內樓地板面使用之材料。」、「綠建材使用面積:室內空間中,使用符合綠建材規定之建築材料之使用表面積。」、「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
評估基準為「綠建材使用率(Rg) ≧綠建材使用率基準值(Rgc)=5%,Rg=Ag/A」,Ag為綠建材使用總面積(m2),A為室內空間總表面積(m2)。規範中並詳附建築物綠建材設計評估總表及建築物室內空間各部位面積計算表。
而綠建材認可標準為:1.依我國第一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取得環保標章之下列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1)塑橡膠類再生品、(2)建築用隔熱材料、(3)水性塗料、(4)回收木材再生品、(5)資源化磚類建材、(6)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
2.取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認定綠建材標章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性能者。
認可範圍 使用於建築物之部位
第一類環保標章建材 塑橡膠類再生品 1. 天花板材料。
2. 內部牆面材料。
3. 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4. 樓地板面材料。
※但不包括衛浴設施、家具、管線材、門窗類
建築用隔熱材料
水性塗料
回收木材再生品
資源化磚類建材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
綠建材標章建材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性能者
由此可知,今後新建建築物或修建、整建之建築物,綠建材的使用率必須達到5%規定,而材料廠商為提升市場銷售量,必須不斷研發符合綠建材規範的優良建材,相對促使居住環境品質逐步改善,相輔相成下對人本健康、地球永續有莫大助益。而且將永續及健康議題納入建築法令管制,顯見國內之建管政策亦符合國際環保趨勢,以具體的規範減少建築之品質與性能外,減低使用者之健康危害風險,並促進國內建材產業升級。
國內現行相關制度中,營建方面有「綠建築標章」採綠建築九大指標規範新建築的生態、節能、減廢與健康四大目標;而在建築材料領域以綠建材標章評定作為進階性評斷,綠建材產品於綠建材標章網頁中公佈,提供民眾選用材料時之依據,其他另有「防火標章」、「智慧建築標章」,而對於性能管制由標準檢驗局推動的「正字標記」、「商品檢驗標識」檢驗產品的一般性能;另外環保方面包括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及環保署推動之「環保標章制度」,其他用水器材方面如「省水標章」針對省水器材給予進階認證;「節能標章」獎勵節約能源的產品等,都是立意良好且具相當成效的制度,且皆為追求健康生活環境及永續地球環境而努力。
※本文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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